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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冊公司流程和費用(2018年新政策)

      • 作者:admin 發表時間:2012/8/8 12:22:44
      出版物企業設立審批總發行,批發,零售
      出版物企業設立審批(總發行.批發.零售)等

      出版物企業設立審批

      第一條
      為規范出版物發行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建立全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出版物市場體系,發展社會主義出版產業,根據《出版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出版物發行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本規定所稱出版物,是指報紙、期刊、圖書、電子出版物等。本規定所稱發行,包括總發行、批發、零售以及出租、展銷等活動。本規定所稱總發行,是指出版物總發行單位統一包銷出版物。本規定所稱批發,是指向其他出版物經營者銷售出版物。本規定所稱零售,是指直接向消費者銷售出版物。本規定所稱出租,是指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讀者提供出版物。本規定所稱展銷,是指在固定場所或者以固定方式于一定時間內集中展覽、銷售、訂購出版物。
      第三條
      國家實行出版物發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出版物發行活動。
      依法設立的出版物發行單位和經批準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個人可以依法從事出版物發行活動,非依法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四條
      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全國出版物發行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全國出版物發行業發展規劃。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版物發行活動的監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物發行業發展規劃。省級以下各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版物發行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新聞出版總署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制定出版物發行網點設置規劃須經科學論證,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實際、促進發展的原則。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制定的出版物發行網點設置規劃須經新聞出版總署審核同意,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在本行政區域內公布,否則不得作為出版物發行單位的審批依據。
      第六條
      設立出版物總發行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出版物總發行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確定的企業名稱和經營范圍;
      (二)以出版物發行為主營業務;
      (三)有與出版物總發行業務相適應的發行專業人員,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具有
      高級以上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發行人員應當具有初級以上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
      (四)有與出版物總發行業務相適應的設備和固定的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的營業面積不少于1000平方米;
      (五)注冊資本不少于2000萬元;
      (六)具備相應的計算機管理條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七條
      申請設立出版物總發行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申請從事出版物總發行業務,須向新聞出版總署提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申請材料,新聞出版總署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批準的,由新聞出版總署頒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包括下列書面材料:
      (一)申請書,載明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住址、資本來源、資本數額等;
      (二)組織機構和章程;
      (三)注冊資本信用證明;
      (四)經營場所的情況及使用權證明;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及發行專業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
      (七)相應計算機管理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
      設立出版物批發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確定的企業名稱和經營范圍;
      (二)有與出版物批發業務相適應的發行專業人員,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發行人員應當具有初級以上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
      (三)有與出版物批發業務相適應的設備和固定的經營場所,其中進入批發市場的單店營業面積不少于50平方米,獨立設置經營場所的營業面積不少于500平方米;
      (四)注冊資本不少于200萬元;
      (五)具備相應的計算機管理條件。
      第九條
      申請設立出版物批發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申請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須向所在地地市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交本條第三款規定的申請材料,地市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連同申請材料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頒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并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申請人持《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包括下列書面材料:
      (一)申請書,載明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住址、資本來源、資本數額等;
      (二)企業章程;
      (三)注冊資本信用證明;
      (四)經營場所的情況及使用權證明;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及發行專業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
      (七)相應計算機管理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十條
      設立出版物零售、出租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從事出版物零售、出租業務,應當 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確定的名稱和經營范圍;
      (二)經營者應當具有初級以上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
      (三)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出版物零售、出租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個人申請從事出版物零售、出租業務,須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申請材料,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批準的,頒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并報上一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申請人持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包括下列書面材料:
      (一)申請書,載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住址等;
      (二)經營場所的情況及使用權證明;
      (三)經營者的身份證明和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
      設立出版物連鎖經營企業或者其他連鎖經營企業從事出版物連鎖經營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確定的企業名稱和章程;
      (二)符合連鎖經營的組織形式和經營方式;
      (三)注冊資本不少于300萬元,從事全國性連鎖經營的,注冊資本不少于1000萬元;
      (四)有10個以上的直營連鎖門店;
      (五)有與連鎖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發行專業人員,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發行人員應當具有初級以上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
      (六)總部及其門店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其中樣本店的經營面積不低于500平方米;
      (七)具備相應的計算機管理條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申請設立出版物連鎖經營企業或者其他連鎖經營企業申請從事出版物連鎖經營業務,須向總部所在地地市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交本條第三款規定的申請材料,地市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連同申請材料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申請設立全國性出版物連鎖經營企業或者其他連鎖經營企業申請從事全國性出版物連鎖經營業務,須向總部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交本條第三款規定的申請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連同申請材料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頒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并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批準從事全國性連鎖經營的,由新聞出版總署頒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包括下列書面材料:
      (一)申請書,載明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住址、資本來源、資本數額;
      (二)組織機構和章程;
      (三)注冊資本信用證明;
      (四)開店計劃;
      (五)總部和連鎖門店經營場所名單及使用權證明;
      (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七)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及發行專業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
      (八)相應計算機管理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直營連鎖門店不需單獨辦理《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可以憑出版物連鎖經營單位總部的《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報門店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
      出版物連鎖經營單位開設非直營連鎖門店,連鎖門店須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已具有《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除外。
      第十五條
      設立從事圖書、報紙、期刊分銷業務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按照新聞出版總署和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制定的《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管理辦法》辦理。
      第十六條
      申請設立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申請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辦理。出版物總發行企業、批發企業可以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無需審批。
      第十七條
      申請設立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發展會員的書友會、讀書俱樂部或者其他類似組織,出版單位申請設立發行本版出版物的書友會、讀書俱樂部或者其他類似組織,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申請設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會員的書友會、讀書俱樂部或者其他類似組織,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辦理。出版物總發行企業、批發企業可以設立書友會、讀書俱樂部或者其他類似組織,出版物零售單位可以設立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發展會員的書友會、讀書俱樂部或者其他類似組織,無需審批。
      第十八條
      設立出版物批發市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充足的供批發單位集中經營的固定場所,營業面積不少于5000平方米;
      (二)進入批發市場的經營單位必須是具有出版物批發權的出版物發行企業;
      (三)有健全的市場管理機構和規章制度;
      (四)具備基本的辦公、倉儲、交通、通訊設施,能為經營單位提供必要的服務;
      (五)市場管理機構及經營單位能夠全部實行計算機統一管理;
      (六)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設立出版物批發市場,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申請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根據新聞出版總署規定的限額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批準的,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申請材料包括下列書面材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市場的名稱、地址、市場主辦單位的名稱、地址、市場主要負責人的姓名、住址等;
      (二)市場主要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三)市場的管理機構、組織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市場經營場所的情況和使用權證明;
      (五)市場的平面設計圖和透視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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