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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前位置:首頁 > 資質審批

      注冊公司流程和費用(2018年新政策)

      • 作者:admin 發表時間:2012/8/8 12:21:21
      高新企業認證需什么
      新技術企業認證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的《北京市關于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干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所有在本市實施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不受所有制和技術發源地的限制。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是指在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研究與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后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實現產業化的項目。
      第四條北京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和重大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認定工作按照科學、公正、簡便的原則。經認定的項目享受本市規定的有關優惠。
      第五條成立北京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小組(以下簡稱“認定小組”),由市科委、市計委牽頭,負責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和重大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認定工作。
      認定小組下設北京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心”),負責具體工作。包括:
      1.受理項目認定申請,受認定小組委托組織專家評審;
      2.受認定小組委托,定期公開發布北京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和重大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名單,同時將名單報送市政府各有關部門;
      3.受理企業享受財政專項資金支持的申請,計算、提出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重大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科技中介機構、孵化基地、風險投資機構應享受財政專項資金支持的數額,將匯總清算結果報市財政局;
      4.辦理財政專項資金轉撥手續。


      第二章 認定標準


      第六條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技術水平應屬國內先進,重大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技術水平應屬國內領先或國際先進。
      申請認定的項目應為在本辦法實施以后新建的項目。
      第七條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應符合的《北京市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的范圍。
      重大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應符合下列范疇:
      1.網絡設備與技術;
      2.軟件產品;
      3.第三代數字移動通信系統;
      4.高清晰度數字電視系統;
      5.生物工程及新醫藥;
      6.現代中藥;
      7.現代農業技術;
      8.大規模集成電路;
      9.新型半導體、膜等新材料;
      10.納米技術及納米材料;
      11.新型電池及清潔燃料車;
      12.環保新技術;
      13.航空航天技術;
      14.先進裝備技術。
      第八條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實際投資額應在300萬元(軟件產品50萬元)以上,重大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實際投資額應在3000萬元(軟件產品500萬元)以上?!?br />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九條申報單位向服務中心提出申請,并提交所需材料,也可通過所在園區管委會或所在區縣有關部門向服務中心提交申請及所需材料。
      第十條申報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
      1.項目申報表(格式見附件);
      2.項目實施所應具備的固定資產證明;
      3.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或法人證書復印件;
      4.醫藥類項目應出具新藥證書或臨床試驗批準文件,其他項目應出具鑒定證書、專利證書、測試報告等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由服務中心組織專家對項目核心技術的先進性、適用性及項目經濟的可行性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一)申報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評審:
      1.已經省、部級以上科技或經濟主管部門組織評審,并通過專家鑒定;
      2.已列入《北京市高技術產業發展重點項目計劃》、《北京市重點技術創新項目計劃》或《北京市科技發展計劃》;
      3.獲得發明專利。
      (二)申報重大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評審:
      1.已經國家科技或經濟主管部門組織評審,并通過專家鑒定;
      2.已列入《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計劃》、《國家重點技術創新項目計劃》或《國家高技術研究計劃》。
      第十二條服務中心將評審意見報項目認定小組審定,認定小組在1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認定的決定。對未通過認定的項目,給予書面答復。對通過認定的項目,出具《北京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證書》或《北京市重大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證書》。

      第四章 附 件


      第十三條服務中心每年對已認定的項目進行考核,如發現項目實際進展情況與項目申報表有嚴重違背或申報材料虛假的,報認定小組審定后,取消其已被認定的資格,不再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高新技術成果轉化中心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隨時受理認定申請,及時組織專家評審。
      第十五條市科委、市計委設立投訴電話,接受社會對企業申報的真實性和管理機構審核認定的公正性的監督。電話號碼為66153389/66410893。
      發布日期2001-11-19實施日期2001-11-19
      性質分類法規文號京科政發[2001]657號
      發布部門北京市科委、北京市計委、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及管理辦法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京科高發[2001]364號


      關于印發《北京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及管理辦法》的通知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科學技術部《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國科發火字[2000]324號)文件和《關于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有關執行規定的通知》(國科火字[2000]120號)的文件精神,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及管理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各單位按照《辦法》的有關規定,認真做好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和管理工作。

      附件:《北京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及管理辦法》

        
      附件
         北京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北京市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規范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工作,根據國家科學技術部《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國科發火字[2000]324號)文件和《關于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有關執行規定的通知》(國科火字[2000]120號)文件,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按照本辦法進行。
      第三條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第四條 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范圍:
      (一)電子與信息技術
      (二)生物工程和新醫藥技術
      (三)新材料及應用技術
      (四)先進制造技術
      (五)航空航天技術
      (六)現代農業技術
      (七)新能源與高效節能技術
      (八)環境保護新技術
      (九)海洋工程技術
      (十)核應用技術
      (十一)與上述十大領域配套的相關技術產品,以及適合首都經濟發展特點的其它高新技術及其產品。
      市科委根據國家科技部發布的高新技術范圍和本市的具體情況,對高新技術范圍和高新技術目錄適時進行補充和修訂并定期公布。
      第五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條件:
      (一)從事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范圍內的一種或多種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技術服務。單純的商業貿易除外。
      (二)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應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
      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生產或服務為主的勞動密集型高新技術企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應占企業職工總數的20%以上。
      (四)企業每年用于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應占本企業當年總銷售額的5%以上。
      (五)高新技術企業的技術性收入與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的,總和應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新辦企業在高新技術領域的投入總投入60%以上。
      (六)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是熟悉本企業產品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并重視技術創新的本企業專職人員。
      第六條 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需提交的材料:
      (一)《北京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登記表》(含法人簡歷、職工登記表、高新技術及產品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科技人員學歷或職稱證明復印件;
      (五)企業業務可行性分析報告
      (六)高新技術及產品有關證明文件。
        申請認定的企業可通過指定網站填報《北京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及相關材料,也可到各園區管委會、區縣科委領取填報材料。
      第七條 市科委授權中關村科技園區管委會及豐臺科技園管委會、昌平科技園管委會、電子城科技園管委會、亦莊科技園管委會,對各區內高新技術企業進行認定、復核。申請認定的企業,須向各園區管委會提出申請,經園區管委會審核認定后,由市科委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中關村科技園區外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須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區縣科委提出申請,經區縣科委審核后,報市科委批準并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
      第八條 市科委會同各園區管委會、區縣科委對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每兩年進行資格復審,不合格者,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合格者,頒發新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
      第九條 對企業集團(總公司)及其下屬企業(公司)進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時,應分別審查、認定。
      第十條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變更經營范圍、合并、分立、轉業、遷移的,需對其進行重新認定。
      第十一條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國家及北京市政策規定的各項優惠待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科委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p>

           


      北京市關于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干規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 京政發[2001]38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北京市關于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若干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北京市關于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干規定》已經第115次市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關于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干規定
         為大力推動并支持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加速本市科技發明、技術專利等科技成果的商品化,鼓勵科技成果的擁有者將高新技術快速轉移到產業應用,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推動傳統產業的優化升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及《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若干規定的通知》(國辦發[1999]2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一、本市對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實行認定制度。市政府指定專門機構,對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進行認定,并為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提供"一站式"服務。
         凡在本市登記注冊并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和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均可享受本規定的有關政策。
         二、市政府設立專項資金,用于鼓勵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
         (一)市政府設立技術創新資金,用于支持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由市財政局、市科委、市計委、中關村科技園區管委會等部門以及政府出資引導設立的投資機構,多渠道籌資,以市場調研投入、項目開發、風險投資、貸款貼息、貸款擔保等方式,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
         (二)市政府設立知識產權發展和保護資金,用于鼓勵本市組織和個人取得自主知識產權。對申請國內外專利的組織和個人,可給予一定的專利申請費和專利維持費補貼;對具有市場前景的專利技術實施項目,可一次性給予一定的專利實施資金支持。
         (三)市政府建立中關村科技園區發展專項資金,重點用于中關村科技園區內基礎設施建設和高新技術成果項目轉化。
         三、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繼續加大對科技的投入。"十五"期間,本市科技經費年增長率不低于20%,重點支持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和產學研聯合實施項目。
         (一)市經委、市科委每年從技術改造資金、結構調整資金和科技三項費用中,安排不低于50%的資金,對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和產學研聯合實施項目給予貼息、資本金注入及科研開發補助撥款等支持。
         (二)市科委、市人事局每年安排一定資金,用于資助留學人員在本市從事高新技術項目的研究開發、攜帶高新技術成果來本市轉化和創業。
         四、本市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所需的外省市專業技術和管理人才,經市人事局批準,給予《工作居住證》,享受本市市民待遇。持《工作居住證》工作滿三年的,經用人單位推薦、有關部門批準,辦理調京手續。
         受聘于中關村科技園區內高新技術企業的本市行政區域內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獲得學士及學士以上學位的應屆畢業生,可以直接辦理本市常住戶口。
         五、鼓勵留學人員攜帶科技成果來本市實施高新技術產品開發和生產。凡獲得國外長期(永久)居留權的留學人員,為實施科技成果轉化在本市設立企業(注冊資本不低于10萬元人民幣),經市人事局認定和市外經貿委批準后,市工商局可按外商投資企業辦理登記注冊,并享受本市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政策。
         六、鼓勵各類人員通過專職、兼職等形式在京創辦科技企業或到企業從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工作。實行人員競爭上崗的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應允許離崗人員在單位規定的期限內回原單位競爭上崗,保障重新上崗者享有與連續工作的人員同等的福利和待遇。
         七、對在高新技術成果轉化中做出重大貢獻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市政府授予榮譽稱號并給予獎勵,所獲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八、以高新技術成果向有限責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業出資入股,高新技術成果的作價金額可達到公司或企業注冊資本的35%,另有約定的除外。
         九、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應當依法對研究開發該項科技成果的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其他人員給予獎勵。以技術轉讓方式將職務科技成果提供給他人實施的,可從技術轉讓所得的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獎勵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自行實施轉化或與他人合作實施轉化的,科研機構或高等院??稍陧椖砍晒ν懂a后,連續在三至五年內,從實施該項成果轉化的年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獎勵,或參照此比例,給予一次性獎勵;采用股份形式的企業實施轉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時作價金額20%的股份給予獎勵,該持股人依據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中作出主要貢獻的人員,所得獎勵份額應不低于獎勵總額的50%。
         十、高新技術企業研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當年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和為此所購置的單臺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試制用關鍵設備、測試儀器的費用,可一次或分次推入成本;購買國內外先進技術、專利所發生的費用,經稅務部門批準,可在兩年內攤銷完畢。
         十一、高新技術企業當年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實際增長10%(含10%)以上的,當年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十二、對單位和個人在本市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從事軟件著作權轉讓業務和軟件研制開發業務,比照技術轉讓與技術開發業務免征營業稅。
         十三、經市政府批準轉制為企業的科研院所,截止2004年底以前,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收入部分。
         十四、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自認定之日起三年內,所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支持;之后兩年減半支持。經認定的重大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自認定之日起五年內上繳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地方收入部分,由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支持;之后三年減半支持。對上述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80%用于相關企業的技術創新,20%納入技術創新資金集中使用。
         十五、鼓勵各類企業建立高新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各類企業自辦或與高等院校、研究機構聯合組建的工程或技術研究中心以及企業技術中心,經認定后,可對其主要研究開發項目從科技經費中給予資助。
         十六、經市科委認定的孵化基地和在孵企業,自認定之日起三年內所繳納各項稅收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財政安排專項資金予以支持。財政專項資金作為孵化器種子資金,用于孵化基地建設和在孵企業的項目貼息、投資和補助撥款等支持。
         十七、對實施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企業,自2001年起五年內,其當年用于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自建或購置的生產經營場地所繳納的房產稅,由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支持。財政專項資金全部用于相關企業的技術創新。
         十八、高新技術企業在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于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于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的,實際發放的工資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據實扣除。
         十九、對經認定在國家及市政府批準建立的開發區內直接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并用于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高新技術企業,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按75%征收,城市基礎設施"四源費"和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費減半征收。高新技術企業用于經認定的重大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新增用地,免征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該項目的城市基礎設施"四源費",減半征收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費。但如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或用于非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須全額補交減免費用。
         二十、鼓勵發展與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相關的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為高新技術企業提供多樣化的科技成果轉化服務。
         對經認定的在本市注冊的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和發展高新技術企業有重大貢獻的中介服務機構,當年繳納所得稅地方收入部分的50%,由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支持。
         二十一、對政府資助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凡在規定期限內未有效開展轉化工作的,將暫停對該項目的政府資助。對屬應用性研究開發范疇而未進入實際應用階段的科技成果,一般不予受理申報市級科學技術獎勵。
         二十二、在中關村科技園區建立社會化的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制度。由高新技術企業中的科技開發、經營管理人員申報,經評審機構評審合格后,評定專業技術職務。對在高新技術成果轉化中有突出貢獻的人員,可破格評定專業技術職務。
         二十三、在中關村科技園區高新技術企業中進行激勵機制試點。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后,試點企業從近年來國有凈資產增值部分中劃出一定比例作為股份,獎勵本企業在創業和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有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試點企業要制定試點方案,按照其產權關系,根據現行國有資產管理權限報經有關部門批準后實施。
         二十四、進一步發揮現有風險投資機構和擔保機構的作用,鼓勵民間資本建立創業投資機構和擔保機構。本市注冊的風險投資機構,對本市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投資超過當年投資總額70%的,其當年繳納所得稅地方收入部分的50%,由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支持。
      中關村科技園區內政府出資設立的信用擔保機構發生貸款擔保代償損失時,可申請財政資金補償,具體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五、市人事局、市科委、市經委、市教委和中關村科技園區管委會等部門要每年統一制定高新技術企業高級經營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干培訓計劃,委托國內外高等學?;驒C構組織實施。
         二十六、發揮政府采購政策對高新技術企業的扶持作用。通過預算控制、招投標等形式,凡納入本市市級預算管理的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對于同類產品,優先采購轉化高新技術成果的產品。
         二十七、本規定施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科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二十八、本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4月26日發布并執行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北京市關于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京政發[1999]14號)同時廢止。


      北京市支持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等稅收政策實施辦法
      京地稅企[2001]694號


      第一條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北京市關于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若干規定的通知》,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在高新技術成果轉化中做出重大貢獻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由市政府授予榮譽稱號并安排專項資金給予獎勵,對所獲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市地稅局按照市政府確定的授予做出重大貢獻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榮譽稱號名稱和具體獎勵名單、獎勵項目以及獎勵額度等內容的文件執行稅收相關優惠政策。
      市地稅局自接到市政府文件后十五日內,將文件轉發至各有關區縣分局執行。
      納稅人持有關材料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免稅,主管稅務機關接到納稅人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無誤后十五日內辦理完畢。
      第三條高新技術企業(含外商投資高新技術企業)當年發生的研制開發費用比上年增長10%(含10%)以上,可再按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盈利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稅收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1996]152號)文件的規定,于年底以前,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復印件)、年檢復核證明等材料,并填寫《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審批表》(附后)一式三份,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批,逾期不再受理。
      主管稅務機關接到企業報送的《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審批表》三十日內,對表中有關內容計算審核,并將審批結果返給企業一份。企業在年終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據此調整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第四條高新技術企業(含外商投資高新技術企業)購買國內外先進技術、專利所發生的費用,經稅務部門批準,可在兩年內攤銷完畢。
      高新技術企業購買的先進技術和專利,須經市級以上科技或知識產權部門對“先進技術和專利”進行認定,并出具相關證明。
      企業購買先進技術和專利,在購買費用發生所屬年度內,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復印件)、年檢復核證明、先進技術和專利認定證明、購置先進技術和專利發票等有關資料,并填寫《高新技術企業購買先進技術和專利稅前扣除審批表》(附后)一式三份,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主管稅務機關自接到申報材料后十五日內審核完畢報市稅務部門審批。
      市稅務部門自接到區縣局審核意見后三十日內審批完畢,并將審批結果返給企業納稅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和企業各一份。企業以審批表為依據,所發生的費用在購置當年及次年兩年內攤銷完畢。
      企業不能完整提供上述資料或未在購買年度內申報的,稅務部門不予受理。
      第五條對各類組織和個人(含外商投資設立的企業和科研機構、外籍人員),在本市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經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在銷售時一并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計算機軟件,凡符合技術轉讓與技術開發稅收優惠條件的,可按技術轉讓與技術開發業務免征營業稅。
      具體辦法按照市財政局、市地稅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京財稅[2000]866號)文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科研院所轉制為企業的,在國家規定期限內亨受免征屬于地方收入部分的企業所得稅。
      具體程序按照市地稅局《轉發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科委關于市屬技術開發型科研院所轉制意見的通知》(京地稅企[2000]288號)文件辦理。
      第七條本辦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地稅局、市國稅局負責解釋。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北京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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