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公司流程和費用(2018年新政策)
- 作者:admin 發表時間:2012/7/24 14:16:20
■稅法細則;各稅種明細及收費標準
稅法細則及各稅種明細、收費標準
營 業 稅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第二條 營業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條例所附的<營業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稅目,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納稅人經營娛樂業具體適用的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本條例規定的幅度內決定.
第三條 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目應稅行為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轉讓額,銷售額(以下簡稱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營業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四條 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按照營業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營業額X稅率
應納稅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外匯結算營業額的,應當按外匯市場價格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五條 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運輸企業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輸旅客或者貨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運輸企業承運乘客或者貨物的,以全程運費減去付給該承運企業的運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二)旅游企業組織旅游團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業接團的,以全程旅游費減去付給該接團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三)建筑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四)轉貸業務,以貸款利息減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五)外匯,有價證券,期貨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六)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下列項目免征營業稅:
(一)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
(二)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
(三)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四)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勞務;
(五)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六)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除前款規定外,營業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第七條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單獨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單獨核算營業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第八條 納稅人營業額未達到財政部規定的營業稅起征點的,免征營業稅.
第九條 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第十條 營業稅由稅務機關征收.
第十一條 營業稅扣繳義務人:
(一)委托金融機構發放貸款,以受托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為扣繳義務人.
(二)建筑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者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
(三)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繳義務人.
第十二條 營業稅納稅地點:
(一)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從事運輸業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應當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轉讓其他無形資產,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三)納稅人銷售不動產,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十三條 營業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個月.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納稅人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扣繳義務人的解繳稅款期限,比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營業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征收營業稅,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草案)>同時廢止.
2.稅目、稅率
營 業 稅 稅 目 稅 率 表
稅 目 稅 率
一、交通運輸業 3%
二、建筑業 3%
三、金融保險業 8%
四、郵電通信業 3%
五、文化體育業 3%
六、娛樂業 5%~20%
七、服務業 5%
八、轉讓無形資產 5%
九、銷售不動產 5%
3.計稅方法
營業稅的應納稅額按照營業額和規定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營業額×適用稅率
4.主要免稅規定
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殘疾人員個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勞務;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業保險以及相關的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可以免征營業稅。
印 花 稅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帳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第三條 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
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應納稅額不足一角的,免納印花稅。
應納稅額在一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五分的不計,滿五分的按一角計算繳納。
第四條 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一)已繳納印化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三)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憑證。
第五條 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并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
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采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匯總繳納的辦法。
第六條 印花稅票應當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并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明或者畫銷。
已貼用的印花稅票不得重用。
第七條 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第八條 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并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第九條 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后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
第十條 印花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第十一條 印花稅票由國家稅務局監制。票面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
第十二條 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負有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
第十三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一)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稅票外,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稅票金額二十倍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未注銷或者畫銷印花稅票金額十倍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重用印花稅票金額三十倍以下的罰款。
偽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印花稅的征收管理,除本條例規定者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印花稅稅率表
稅 目 比例稅率 稅 目 比例稅率
1、財產租賃合同 1‰ 5、貨物運輸合同 0.5‰
2、倉儲保管合同 1‰ 6、產權轉移書據 0.5‰
3、加工承攬合同 0.5‰ 7、營業帳簿中記載資金的帳簿 0.5‰
4、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0.5‰ 8、購銷合同 0.3‰
稅 目
比例稅率
稅 目
定額稅率
9、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0.3‰ 1、權利許可證照 五元
10、技術合同 0.3‰ 2、營業帳簿中的其他帳簿 五元
11、借款合同 0.05‰
12、財產保險合同 0.1‰
增 值 稅
1.納稅人
增值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銷售、進口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的各類企業、單位、個體經營者和其他個人。
2.稅目、稅率
增 值 稅 稅 目 稅 率 表
征收范圍 稅率
出口貨物(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0
一、 農業、林業、牧業產品,水產品;
二、 食用植物油和規定的糧食復制品;
三、 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四、 圖書、報紙、雜志(不包括郵政部門發行的報刊);
五、 飼料、化肥、農藥、農業機械、農用塑料薄膜;
六、 金屬礦采選產品、非金屬礦采選產品、煤炭。 13%
原油、井礦鹽和除上述貨物以外的其他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17%
3. 計稅方法
(1)一般納稅人計稅方法
一般納稅人在計算應納增值稅稅額的時候,先分別計算其當期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然后以銷項稅額抵扣進項稅額后的余額為實際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銷售額×適用稅率
(2)小規模納稅人計稅方法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的銷售額,按照規定的適用征收率(商業為4%,其他行業為6%)計算應納增值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適用征收率
(3)進口貨物退稅
納稅人進口貨物,按照組成計稅價格和規定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增值稅稅額。
(4)出口貨物退稅
納稅人出口適用零稅率的貨物,可以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該項出口貨物的增值稅退稅。目前,出口退稅率分5%、6%、9%、11%、13%、17%六檔。
4.主要免稅規定
農業生產單位和個人銷售的自產初級農業產品;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國家鼓勵發展的外商投資項目和國內投資項目的投資總額之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避孕藥品和用具;向社會收購的古舊圖書;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的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可以免征增值稅。
契 稅
1.納稅人
在中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承受的各類企業、單位、個體經營者和其他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
2.計稅依據
契稅的計稅依據分為三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土地使用權和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土地使用權和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的價格的差額。
3.稅率和計稅方法
契稅使用3%至5%的幅度比例稅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具體適用稅率,由當地省級人民政府在上述幅度之內確定。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適用稅率
4.主要免稅、減稅規定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城鎮職工按照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的;符合免稅規定的外交機構和外交人員,可以免稅。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可以酌情減稅或者免稅。
教育費附加稅
1.概念:凡繳納產品稅(后改為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除按照《國務院關于籌措農村學校辦學經費的通知》[國發(1984)174號文]的規定,繳納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的單位外,都應當繳納教育費附加。
2.稅率及計算方法
教育費附加,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后改為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教育費附加率為1%,分別與產品稅(后改為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
對從事生產卷煙和經營煙葉產品的單位,減半征收教育費附加。
3.教育費附加的申報繳納
4.教育費附加的申報期限和繳納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申報期限:教育費附加隨營業稅、增值稅、消費稅規定的申報時間向當地地方稅務機關申報。
繳納期限:同營業稅、增值稅、消費稅"三稅"的納稅期限一致,在繳納營業稅、增值稅、消費稅的同時繳納教育費附加
個人所得稅
1.納稅人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或者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應當就其從中國境內、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納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應當就其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納稅。
2.征稅項目和應納稅額計算方法
(1)工資、薪金所得計稅方法
工資、薪金所得,以納稅人每月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額減除800元費用以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稅率表如下: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
級 數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速算扣除數
1 不超過500元的部分 5% 0
2 超過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過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過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過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過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過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過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過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月工資、薪金收入總額-800元
全月應納稅額=全月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對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在計算其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的時候,除了可以按月減除費用800元以外,還有附加減除費用(現行標準為每月3200元)。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計稅辦法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生產、經營收入總額減除與其收入相關成本、費用、損失以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稅率表如下: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
級 數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速算扣除數
1 不超過5000元的部分 5% 0
2 超過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250
3 超過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1250
4 超過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4250
5 超過50000元的部分 35% 6750
企業所得稅
1.納稅人
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包括中國境內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和其他組織。
2.計稅依據
納稅人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都應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以應納稅所得額為計稅依據。納稅人每個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準予扣除項目之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3.稅率和應納稅額計算方法
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一般應當按照應納稅所得額和33%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33%
除法定稅率以外,為了照顧某些盈利較少的企業,暫設置18%和27%兩檔低稅率。
4.主要免稅、減稅規定
(1)民族自治區地方的企業,需要照顧和鼓勵的,經過?。ㄗ灾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定期減稅或者免稅。
(2)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企業和經營單位,可以享受一定的免稅或者減稅待遇,包括符合國家規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和從事第三產業的企業,以廢棄物為主要原料生產的企業,在國家確定的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新辦的企業,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企業,新辦的勞動服務就業企業,教育部門所屬的學校舉辦的工廠、農場,民政部門所屬的福利生產企業,鄉鎮企業,國有農業企業等。
車船使用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的細則
各區、縣分局(區、縣稅務局)、對外分局、燕山分局:
現將《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的細則>的決定》轉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在執行中發現問題,請及時上報市局。
1991年4月26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1991年第6號
現發布《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的細則〉的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3月25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的細則》的決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北京市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的細則》(以下簡稱細則)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
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和外籍人員、臺港澳同胞擁有并且使用的非機動車,繳納車輛使用牌照稅適用稅額及納稅期限,依照本細則執行。
二、廢止細則中關于個人擁有的非營業性使用的非機動車輛免稅的規定。將第五條修改為:
非機動車 人力車 自行車 每輛 4元
人力小三輪車 每輛 6元
客貨三輪車 每輛 12元
排子車 每輛 18元
二輪手推車 每輛 4元
畜力車 畜力大車 每輛 30元
除條例第三條規定者外,下列車船免納車船使用稅:
1、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使用,不行駛于公共道路的車輛;
2、經市人民政府或市稅務局批準免稅的車輛。
三、第八條修改為:
本市車船使用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
1、單位應稅的機動車,全年稅額分兩次繳納,納稅期限為1月1日至1月15日和7月1日至7月15日。
2、單位應稅的非機動車和個人應稅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全年稅額一次繳納,納稅期限為3月1日至3月31日。
四、第十條修改為:
納稅單位應將車輛的數量、種類、用途等情況,按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申報登記。具備自核自繳條件的,其應納的稅款,自行計算繳納;不具備自核自繳條件,由主管稅務機關填發繳款書,由納稅單位繳納。個人應稅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稅款,由稅務機關征收或者委托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及其他單位代征代繳。
其他征收管理方面的問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拒絕繳納車船使用稅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或農業機械管理部門可以暫扣其車輛牌證。
五、《北京市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的細則》所附《北京市車輛稅額表》中的非機動車部分修改為:
本決定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北京市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的細則
北京市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的細則
(北京市人民政府1986年12月27日發布,1991年3月25日修改)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本市擁有并且使用車船的單位或個人,均應在本市繳納車船使用稅。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者除外。
;
車船擁有人與使用人不一致時,由擁有人負責繳納稅款。
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和外籍人員、港澳臺同胞擁有并且使用的非機動車,繳納車輛使用牌照稅的適用稅額及納稅期限,參照執行本細則。
第三條 納稅人有營業機構的,在其獨立核算營業機構所在地納稅;無營業機構的,在其居住地納稅。
第四條 本市車輛適用稅額,依照附表所列《車輛稅額表》計算。
第五條 除《條例》第三條規定者外,下列車船免納車船使用稅:
1、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使用,不行駛于公共道路的車輛;
2、經市人民政府或市稅務局批準免稅的車輛。
第六條 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稅務機關批準后給予減稅或免稅照顧。
第七條 載貨汽車的凈噸位,不滿半噸(含半噸)的按半噸計算,超過半噸不滿一噸的,按一噸計算。
載貨汽車改裝成乘人汽車或載貨、乘人兼用車輛的,均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定的車輛種類計算征收。
各種工程車、起重車等特種車輛,按其原來規定載重量計算征收,無載重量的,可比照同類型載貨汽車計算征收。
第八條 本市車船使用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
1、單位應稅的機動車,全年稅額分兩次繳納,納稅期限為1月1日至1月15日和7月1日至7月15日。
2、單位應稅的非機動車和個人應稅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全年稅額一次繳納,納稅期限為3月1日至3月31日。
第九條 納稅人各種機動車停駛、報廢,須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停駛證件,非機動車憑單位或有關部門證明,一個月內到當地稅務機關備案。對新購、復駛、用途變化等車輛須持有關憑證一個月內到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申報手續。
納稅人納稅后,遇有車輛增、減變動,按規定期限到稅務機關辦理稅款退、補手續。
第十條 納稅單位應將車輛的數量、種類、用途等情況,按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申報登記。具備自核自繳條件的,其應納的稅款,自行計算繳納;不具備自核自繳條件的,由主管稅管機關填發繳款書,由納稅單位繳納。個人應稅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稅款,由稅務機關征收或者委托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及其他單位代征代繳。
其他征收管理方面的問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拒絕繳納車船使用稅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或農業機械管理部門可以暫扣其車輛牌證。
第十一條 本細則由市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細則與《條例》同時施行。1952年1月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北京市車輛使用牌照稅稽征辦法》同時廢止。
附:北京市車輛稅額表
類 別 項 目 計 稅
單 位 年稅額 備 注
機動車 乘人
汽車 10座以下 每輛 200元
11 座至30座 每輛 250元
31座以上 每輛 300元
摩托車 二輪 每輛 60元 包括輕便摩托車
三輪 每輛 80元
機動三輪汽車 每輛 80元
載貨汽車 按凈噸
位每噸 60元
非機動車
人力車 自 行 車 每 輛 4元
人力小三輪車 每 輛 6元
客貨三輪車 每 輛 12元
排 子 車 每 輛 18元
二輪手推車 每 輛 4元
畜力車 畜力大車 每 輛 30元
說明:1、掛車根據乘人數或載重噸數,分別按乘人或載貨汽車稅額70%計算。
2、拖拉機(包括手扶拖拉機)的掛車按載貨汽車稅額的50%計算。
城市維護建設稅
1.納稅人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包括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各類企業、單位、個體經營者和其他個人(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人)。
2.稅率和應納稅額計算方法
城市維護建設稅按照納稅人所在地實行差別稅率:市區稅率為7%,縣城、建制鎮稅率為5%,其他地區稅率為1%。此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為計稅依據,分別與上述三種稅同時繳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適用稅率
城鎮土地使用稅
1.納稅人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包括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各類企業、單位、個體經營者和其他個人(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人)。
2.稅額標準
城鎮土地使用稅根據不同地區和各地經濟發展狀況實行等級幅度稅額標準,每平方米應稅土地的稅額標準如下:大城市每年0.5~10元;中等城市每年0.4~8元;小城市每年0.3~6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每年0.2~4元。經過批準,落后地區的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發達地區的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
3.計稅方法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應納稅額按照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和規定的適用稅額標準計算。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適用稅額標準
4.主要免稅規定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的生產用地,水利設施及其護管用地,符合國家規定的能源、交通用地,可以免稅。